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 Xi Retail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零售业、商贸流通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为零售业、商贸流通业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加强省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在繁荣和发展全省零售业和商贸流通业的同时,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山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北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督促会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执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调查研究,做好行业统计,对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建议,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府和立法机关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提出本行业有关事项立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开展调查研究和拟定有关文稿。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间各种交流活动;规范行业内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间的矛盾;开展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会员培养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
(四)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考察国内、国外较发达的零售商品市场,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定期出版专业刊物、内部通讯,以及开办协会自有网站,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相关市场状况、发展趋势及先进技术的信息。
(五)开展行业内安全、质量、诚信经营等活动的创建。根据现代零售业、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趋势,适时设立有关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举办相关的展会、订货会、高峰论坛,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推动本行业健康发展。
(六)改革创新、开拓发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主动承担政府委托,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社会管理,引领行业发展。
(七)加强与相关行业间的沟通,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维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促进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凡依法
成立的零售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机构、专家学者、商界精英,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表决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提供维护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本会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常态、新趋势;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各种有重要领导参加或与协会利益有
重要关系的场合。
(四)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各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发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