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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11 1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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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财建〔2020〕277


各县(市、区)财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中北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运营部、太原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财政管理运营部及各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8号)、《中国(太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2020年工作计划》(并政办发〔2020〕27号)、《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商外贸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稳定外贸增长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根据《山西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5 1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跨境电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O48号)、《中国(太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2020年工作计划》(并政办发〔202O27号)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514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利用中央、省相应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级安排的跨境电商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复核,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拨付资金,并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资金的清算,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根据不同资金分配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须是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且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或为跨境电商行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鼓励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以及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二)鼓励跨境电商推广应用。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应用;推动跨境电商在线交易;鼓励跨境电商与线下销售渠道融合发展。
(三)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支持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以及支持跨境电商金融、保险创新服务。
(四)推动跨境电商物流建设。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鼓励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及保税仓库; 补贴国际国内物流费用。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鼓励高校在跨境电商园区设立教学和实训基地;支持社会开展人才培训。
(六)支持加强宣传、研究与评估工作以及积极配套国家、省级项目资金。
(七)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规划编写、项目评审、审计、评价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结合本年度跨境电商发展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等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召开评审会并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局党组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商务局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无异议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市商务局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商务局负责对本级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市商务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完成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拨付本地区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5年。




来源:太原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晋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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