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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9 16: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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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时间及方式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各会员单位按标准主动于当年7月底前缴纳。新入会单位在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如有特殊情况,可在两年之内补交。

会费收缴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本会按照规定出具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会费标准

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学术交流会议等会议的开支。

(二)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社会各界交流活动等活动的开支。

(三)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物料的开支。

(四)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等。

(五)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支出。

四、会费支出管理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

核算,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五、会费审计

(一)年检的财务审计对应被检查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人的离任财务审计应对离任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二)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可酌情减免部分会费。

本《办法》由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晋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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