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建便〔2024〕63号
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消专办〔2024〕14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入推进打通商贸服务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推进打通商贸服务业消防“生命通道”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隐患,打通商贸服务业消防“生命通道”,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结合、同步推进,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问题隐患,坚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持续改善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有效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聚焦大型商业综合体、饭店、酒店、旧货市场、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未按有关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等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不符合规定;
(三)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设置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
(四)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六)公共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违规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或折叠门;
(七)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堆放杂物、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工作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发动大型商业综合体、饭店、酒店、旧货市场、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对照《关于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和本方案明确的整治重点,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相关企业要主动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彻底清理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的可燃杂物;严格落实标识化、规范化管理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三自主: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两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承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日常防火检查巡查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修订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鼓励广大群众、企业员工主动举报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
(二)组织集中排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住宿、旧货市场、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中统一开展。积极协调应急、消防等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有阻碍消防“生命通道”隐患的问题要立即与企业沟通排除问题隐患,如拒不整改可移交消防救援部门。
(三)加强台账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的台账化管理,明确记录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对象、隐患类型以及后期整改情况等信息,对于存在的隐患,企业能立行立改的,及时进行复查和销号,对于整改不主动不积极的企业,要及时将相关企业信息及存在的隐患移交有关应急、消防等监管、执法部门,实现风险隐患的闭环管理。
(四)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普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重要意义和安全管理常识,积极引导商贸服务业企业主动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各市商务局要进一步组织落实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告知单的宣传和张贴工作,确保覆盖所有商贸服务业企业。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推进阶段(2024年5月10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做好宣传解释,鼓励引导企业及场所立即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5月11日至2025年12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科学确定整治目标,逐年推进整治攻坚,努力消除一大批涉及消防“生命通道”的隐患问题。2024年底前,商贸服务业领域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上违章的固定障碍物基本清除;2025年底前,商贸服务业领域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基本清除。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坚持边整治、边调研、边总结,巩固整治成果,固化工作经验。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健全完善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的检查指南和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开展排查整治,推动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结合、同步推进,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作为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深入抓好隐患排查,确保整治效果。
(三)强化信息报送。2024年5月10日前,各市商务局要将工作方案报送省商务厅,每月22日前报送《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统计表》。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各市商务局报送安全生产年度总结时,一并报送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整治报告。
联系人:赵鹏杰
电 话:0351-4064590
邮 箱:sxswtjsc@163.com
附件
1-1.山西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1-2.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统计表
1-3.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技术参考手册(试行)
附件1-1
山西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现就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不需要使用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紧急出口”等标识和使用提示。
五、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或折叠门。
六、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七、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堆放杂物、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各社会单位(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应对照本通告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已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主动拆除;按照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并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山西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代章)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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